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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政策
#行業觀察
背景
自1995年1月1日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生效后,農產品的關稅水平大幅降低,關稅壁壘作用削弱,技術性貿易壁壘(TBT)為不少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的主要措施。
各國/地區及國際組織通過嚴格制定最大農藥殘留限量(MRL)標準,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同時這些標準也一定程度上成為隱蔽的非關稅貿易壁壘。從近五年產品被通報不合格的數據來看,國外實施的農藥殘留TBT已成為制約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
“一律限量”定義與起源
概念
“一律限量”也稱“一律標準”(uniform limits)是針對進口農產品或本國/地區尚未制定MRL的農藥而設定的。
起源:
這一概念始于日本2006年正式實施的《食品中殘留農用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簡稱“肯定列表制度”)。
該制度規定了食品中所有農用化學品殘留不得超過規定的最大限量標準,除“豁免物質”外,凡未制定MRL的農用化學品均需要遵從“一律標準”,即在食品中的殘留量則不得超過0.01mg/kg。
“一律標準”是“肯定列表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涉及的農業化學品和食品種類范圍從有限擴展到無限,根本上改變了日本對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殘留的管理規定。
農藥殘留
“一律限量”規定
(摘錄)
由上圖可知,歐盟規定除實行“一律限量”(0.01mg/kg)外,還實行默認限量制度(default limits,0.01、0.02、0.05mg/kg)。
美國雖未制定“一律限量”,但法規中對尚未制定限量的農藥實施不得檢出(ND)的要求,其目的與歐盟、日本和韓國的“一律限量”一致,此外,美國還實行零殘留制度(zero tolerance),與不得檢出要求類似。
新西蘭實行的“一律限量”制度,其限量值為0.1mg/kg,但進口食品可采用Codex MRLs。
“一律限量”對我國的影響及目前
應對措施
“一律限量”已成為我國主要的貿易國家/地區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體系的有益補充和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十分重視農藥殘留標準體系建設,也將借鑒歐盟、日本等的做法,在尚未登記使用的農藥上逐步制定“一律限量”標準。
由于各國/地區“一律限量”不是基于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設定,缺乏充分科學依據,有悖WTO的相關規則,大多數規定值設定很低,有明顯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特征,這些規定實行后對我國產品出口成本、風險、競爭力以及通關等均造成了較大的不利影響。
因此,各企業應重視出口貿易國家/地區的“一律限量”規定,積極主動采取應對措施,以減少違規風險,降低貿易損失。
【給企業的小貼士】
企業應積極參與海關、農業監管部門等牽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研究和應對工作,提高產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全面掌握產品出口國家/地區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確保農藥的合規性使用、及時扭轉產品受貿易國TBT限制及針對性歧視的被動局面。
來源:深圳海關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農業農村部通報11批次豇豆不合格,或農殘超標或檢出禁用農藥
創建農藥“電子身份證”,實現農殘檢測信息化
治理農藥殘留超標,守好百姓“菜籃子”
我國農藥殘留標準體系建設歷程及未來體系發展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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